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搞好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把文物保護管理納入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和實施”的重要指示精神,指導和規范國土空間規劃中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專項內容編制,依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并監督實施的若干意見》《國土空間規劃技術標準體系建設三年行動計劃(2021-2023年)》,自然資源部組織編制了《國土空間規劃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技術指南(征求意見稿)》?,F公開征求意見。
國土空間規劃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技術指南
1 范圍
本文件提供了國土空間規劃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原則和需要考慮內容的指導,給出了涉及保護名錄、歷史文化保護線、地域特色分區、遺存本體及環境安全、非物質文化遺產、基礎設施保障、地上地下空間統籌、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等相關方面的信息。
本文件適用于省、市(縣)、鄉鎮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詳細規劃以及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實施監督系統中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相關規劃工作。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39972-2021 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實施監督信息系統技術規范
GB/T 50357-2018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標準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歷史文化保護線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onservation area
歷史文化保護線是對各類歷史文化遺存本體及相關環境進行空間管控、保護其真實性和完整性的范圍邊界。包括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城市紫線、水下文物保護區、地下文物埋藏區等由國家法律法規、國際公約認定公布的各類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控制范圍邊界,以及國土空間規劃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規劃中確定的管控范圍邊界。
4 總則
4.1原則
國土空間規劃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遵循下列原則:
1) 問題導向。分析歷史文化遺存及其環境保護、利用現狀及需求、地域特色傳承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因地制宜地從歷史文化遺產環境管理、基礎設施配套、特色引導塑造等方向提出空間管控政策。
2) 整體保護。圍繞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充分認知各類歷史文化遺產的相互關聯,堅持區域協調、城鄉融合、陸海統籌,協調地上地下空間利用,協同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 系統完善有利于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利用的空間結構和布局,促進文化多樣性、生物多樣性的共同保護。
3) 活化利用。為歷史文化遺產傳承利用提供必要的基礎支撐條件,通過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促進歷史文化、自然生態和城鎮鄉村融合發展,延續地域文化特色,提升地方可持續發展能力。
4) 加強管理。把文物等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管理納入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和實施監督體系,充分發揮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實施監督系統的支援作用,完善空間管理手段,提升空間治理能力。
4.2基本考慮
國土空間規劃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在遵循現行相關標準及政策要求的同時,結合省、市縣、鄉鎮不同層級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的編制重點和技術方法,從地域特色分區、遺存本體及環境安全、非物質文化遺產、基礎設施保障、地上地下空間統籌、鄉土歷史風貌等方面提出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措施。各級規劃細銜接落實上級規劃內容要求的同時,宜在規劃內容和精度方面體現差異性。
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對歷史文化遺產空間數據管理和實施監督十分重要,宜按標準進行數據匯交和充分應用相關功能。
5 省級國土空間規劃中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
5.1保護名錄
系統整理世界遺產、各級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傳統村落、少數民族特色村寨、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大遺址、地下文物埋藏區、水下文物保護區、水利工程遺產、交通遺產、工業遺產、農業文化遺產、海洋文化遺產、文化景觀、革命文物以及社會主義建設不同時期的新中國文化財富、非物質文化遺產等空間需求,重點明確省級保護級別以上的保護對象名錄。
5.2歷史文化保護線
結合市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歷史文化保護線匯交數據,重點整合大尺度、跨行政區域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線范圍,研判提出與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城鎮開發邊界、地下空間、海洋空間相統籌的原則性的空間協調措施。針對歷史文化遺產富集區域,提出空間要素整合的指導性要求。
5.3地域特色分區
結合省域歷史文化沿革和自然山水環境特征,深入發掘和整合省域歷史文化遺存本體及其所依存的自然景觀環境,明確地域特色分區,制定不同特色分區的差異化的保護、傳承、活化利用引導策略,延續歷史文脈,突出地方特色。
5.4遺存本體及環境安全
宜從下列方面促進遺存本體及環境安全保護:
a) 區域性防災減災。研判自然災害對歷史文化遺產可能帶來的安全風險,尤其是針對本體脆弱、分布集中或與地質環境風險關聯緊密的歷史文化遺產對象及區域,明確地質災害防治、防洪排澇抗旱等防治標準和指導性措施。重大防災設施選址及建設需注意減少對歷史文化遺產環境的影響。
b) 生態保護修復。針對歷史文化遺產與自然環境高度復合的區域,明確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與山水林田湖草、礦山、海洋等生態修復和國土綜合整治的協同策略。
5.5非物質文化遺產
整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集中、與物質文化遺產和自然環境具有高度依存關系的相關區域,宜結合地域及民族特色傳承需求,提出生態保護修復、國土綜合整治、文化生態旅游發展和文化設施布局等方面的引導性要求。
5.6基礎設施保障
宜從下列方面提供基礎設施保障:
a) 改善區域交通條件。優化重要歷史文化遺產所處區域的對外交通網絡布局,促進歷史文化遺產區域快進慢游交通網絡建設及一體化發展。
b) 促進系統活化利用。以流域為單元、以歷史水陸通道為走廊,整體保護流域內及交通走廊沿線的自然生態環境與歷史文化遺產,完善用地和空間需求保障,促進文化旅游和生態旅游。
c) 引導差別化資源配置。結合城鎮體系空間布局,針對歷史城區、歷史鎮區、傳統村落等傳統居住區域,提出城鄉公共服務設施配置改善的總體方向及原則要求;結合特色產業發展和產業集群布局,針對文物密集區域、歷史村鎮及傳統村落、遺產廊道、風景名勝區等自然保護地,明確文化旅游、生態康養、農業休閑、特色體育等產業的差異化的用地和空間保障引導性措施。
d) 避讓重點遺產區域。協調交通、水利、能源、信息通訊等重大基礎設施項目空間布局,合理避讓大遺址保護區、地下文物埋藏區等。
5.7特殊區域
結合地方實際,宜對下列區域制定針對性措施:
a) 沿海省份地區。關注歷史文化遺產與海洋保護利用空間的聯系,整體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分布密集的岸線區域、傳統海洋生產活動區域、水下文物保護區及具有重要歷史紀念意義的海域,引導控制陸海相接區域的建設強度及規模,協調交通運輸、工礦通信、漁業等用海布局,限制對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不利的海洋開發活動。
b) 歷史文化遺產豐富的脫貧地區、革命老區。根據歷史文化遺產資源特色,明確生活保障和基礎 設施改善、文化生態旅游融合、特色文化產業培育等精準和持續的扶持政策措施。
6 市(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中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
6.1保護名錄
參照省級保護對象名錄類型,建立市域范圍內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名錄,明確保護對象的空間信息,形成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實施監督信息系統技術規范》(GB/T 39972-2021)的數據庫。
6.2歷史文化保護線
統籌劃定包括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水下文物保護區、地下文物埋藏區、城市紫線等在內的歷史文化保護線(參見附錄A)。對于納入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名錄、但暫不具備歷史文化保護線劃定基礎的,加強部門協同,及時落實動態補劃。
按照整體性保護要求,宜從下列方面提出相應空間管控措施:
a) 與周邊山水環境整體保護。明確歷史格局、自然山水環境、重要視線通廊、天際線等歷史文化遺產環境的形態管控措施,鼓勵細化制定用地及項目準入正負面清單。
b) 與遺產真實性、完整性相關聯的空間環境協調。加強與歷史文化遺產相關環境的生態保護、修復、監測等空間管控和引導措施。在與歷史文化遺產相關的農業空間中,提出傳統耕作及水利 技術沿用、水土保持、灌區協同等綜合治理措施。
c) 與建設活動的空間協調。避免集中建設對歷史文化遺產及其環境造成負面影響。分析歷史文化 保護線與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的重疊情況,在充分評估的基礎上明確協調管控要點。
6.3遺存本體及環境安全
積極應對氣候變化,基于不同氣候條件、不同地理環境、不同災害類型,對歷史文化遺存本體及其環境的潛在風險,布局安全緩沖空間和風險管控重點區域。宜從下列方面制定相關措施:
a) 區域防洪。考慮歷史文化遺存本體及其環境的防洪需求,規劃必要的防洪設施、蓄滯洪區等, 降低洪澇災害對歷史文化遺產安全的威脅。
b) 地質災害防治。加強滑坡、泥石流、地質沉降、地裂縫等地質災害防治,并針對地上、地下遺產制定應急防災預案。
c) 風沙治理。通過種植防護林等防治風蝕沙化手段,協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與生態環境修復。
d) 區域環境質量。對歷史文化遺存本體及其環境造成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光等污染的污染源,提出治理、調整、搬遷等要求。
6.4非物質文化遺產
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提供物質空間載體,結合公共空間設置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展示地,為傳統戲曲、傳統手工藝等非遺提供活動生產與表演展示的場所空間。
6.5基礎設施保障
宜從下列方面提供基礎設施保障:
a) 加強與藍綠空間融合。鼓勵將歷史河湖水系、護城河、歷史漕渠等納入城市水體保護線(藍線),將具有文化內涵的山體、園林等納入城市綠線,加強歷史文化遺產與城市綠地、水生態的協同保護。
b) 引導道路交通配置。結合文化線路、城鄉歷史文化聚落等跨區域遺產的分布情況,提出交通條件優化建議,完善道路網系統,使其符合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有關風貌和視覺環境要求;對歷史城區、歷史文化街區等歷史格局保留完整、資源分布密集的區域,保持或延續原有的道路格局,保護有價值的街巷系統,保持特色街巷的原有空間尺度和界面。
c) 協調市政公用設施。市政公用設施選址應符合歷史文化遺存本體及其環境管理要求。交通、能源、水利等重要基礎設施選址布局及開發建設前應開展建設影響評估,避免對歷史文化遺存本體及其環境管理要求造成負面影響;參照GB/T 50357-2018中關于道路交通、市政工程的規定,積極改善老城區基礎設施條件,統籌協調基礎設施與用地布局、道路交通組織等,提升居民生活品質。
d) 優化城市公共空間。加強歷史文化與城市公共空間的聯系,建立與城市特色文化空間緊密結合的公共服務設施體系。
6.6地上地下空間統籌
宜從下列方面統籌協調地上地下空間利用:
a) 協調大遺址地上地下空間環境與功能。落實“先考古、后出讓”政策,在保障大遺址地下空間安全的基礎上,合理規劃地上功能布局,開展與大遺址保護相協調的保護利用活動。
b) 基礎設施建設合理避讓地下文物。地下防災工程、地鐵及其他工程選線選址嚴格避讓地下文物埋藏區,避免對地下文物造成過度擾動和破壞。
c) 科學利用地下空間進行遺址展示宣傳。優化遺址區地下空間展陳等功能布局,補充地上輔助設施建設。
7 鄉鎮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中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
參照市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工作方法,整體保護歷史文化遺存本體及其環境。重點從下列方面制定相關措施:
a) 細化落實市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確定的歷史文化保護線范圍及空間形態控制指標和要求。注意保護歷史鎮區、特色保護村莊居民點、農業及灌溉文化遺產與山水選址環境的特色空間關系,充分考慮歷史文化遺產與生態、生產、生活空間有機結合,優化鄉鎮與村莊布局,有機組織生態空間與農業空間,形成保護鄉土歷史風貌的景觀安全緩沖區。
b) 設置正負面管控清單。農業生產、村莊建設等活動涉及歷史文化保護線時,提出準入和退出條件;在保障歷史文化遺產安全的前提下,對鄉村文化旅游、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等活動提出鼓勵和允許的措施建議;嚴禁村莊土地平整及機械耕作、產業設施布局等破壞鄉村的歷史環境。
8 詳細規劃中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
城鎮開發邊界內注重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利用,與城市更新、城市設計、社區生活圈等相協調,創造更多具有歷史文化特色的空間場所,激發城鎮活力,整體提升城區空間品質。
城鎮開發邊界外編制實用性村莊規劃時,統籌考慮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與鄉村振興,重點從下列方面制定相關措施:
a) 落實保護名錄與歷史文化保護線。明確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名錄,落實歷史文化保護線的空間形態和控制指標,完成歷史文化保護線精確的空間定位。
b) 合理布局宅基地。尊重傳統村落選址布局規律,結合地方建筑文化特色和居民生活習慣,合理規劃宅基地的選址布局、規模及組織形態,體現地域特色。明確土地利用的用途管制和規劃許可要求,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提出鄉土建筑修繕、農房風貌整治等措施建議。
9 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中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
按照GB/T 39972-2021的國土空間規劃數據庫規范及數據標準,基于統一的底圖底數,逐級匯交歷史文化遺產空間信息,統籌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實施監督信息系統,推進政府部門之間的數據共享以及政府與社會之間的信息交互,實現縱向上下貫通、橫向互聯互通。
將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傳統村落、歷史建筑等各類歷史文化遺產的名錄、空間范圍邊界信息和空間管控要求等,統籌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發揮“一張圖”分析評價、用途管制、輔助審查、 監測評估預警等功能,促進空間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宜協同做好文物資源專題調查和專項調查,按照國土空間規劃數據庫規范及標準,及時將文物資源的空間信息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建立數據共享與動態維護機制。
附 錄 A
(資料性)
歷史文化保護線統籌劃定要點
A.1 市轄縣(市)總規統籌劃定行政區域范圍內的歷史文化保護線。市級總規劃定市轄區范圍內的歷史文化保護線。大城市編制的分區規劃,落實和細化市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劃定的歷史文化保護線。
A.2 結合實際情況,對不同類型采取差異化的劃定方式,落實動態補劃,及時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實施監督信息系統。
表A.1 歷史文化保護線統籌劃定及工作開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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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TD/T 1062-2021 社區生活圈規劃技術指南
[2] TD/T 1065-2021 國土空間規劃城市設計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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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自然資源部